据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时间是有政策规定的,且肯定是不能为空的。
下面51个税管家为大家详细介绍专项附加扣除有效期起止时间的规定。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特别提示: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此外,同“学历教育”一样,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特别提示:由于专项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证书也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才可以生效。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特别提示: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特别提示: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不超过8万元的限额内,可以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