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无效。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无效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明年起,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该条例属程序法,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机制。企事业单位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必须依据条例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或审议通过,否则无效。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工资方面的制度规定毫无疑问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的利益的。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民主程序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二个阶段就是规章制度公示的阶段,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前提。
同时,根据《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共决权,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