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2020-06-11 社会 157阅读

现实困惑

农民佟某因做完手术后纱布被医生误缝在体内,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而医院只同意赔偿5000元,还说如果佟某不同意,连这5000元也得不到。后来双方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佟某5000元,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反悔。拿到赔偿款后,有朋友说佟某要少了,这种情况是明显的医疗事故,他至少可以拿到3万元的赔偿。于是佟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3万元。医院辩称双方已达成协议。那么,医疗纠纷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还能反悔吗?律师点评

发生了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在事实不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司法实践中,若医患双方已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当初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本案中,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佟某与医院达成医疗纠纷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佟某所遭受的损失相比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佟某可以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特别提醒

双方在自愿公平的条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然具有效力,但是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况,则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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