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又称失能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说得白话一点,就是指你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或过了等待期后因患病无法工作时,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定期给你保险金。
一、详细介绍: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又称失能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说得白话一点,就是指你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或过了等待期后因患病无法工作时,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定期给你保险金。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种健康保险,从面世至今已有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已在欧洲和北美获得较为完善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种类繁多的失能收入保险,作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导致失能的收入损失。
与意外保险不同的是,失能保险的给付期限是可以具有连续性的,而不是非要一次性付清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家庭的财务状况选择分期领取。其中对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的完全失能,可给予最高240个月,100%保险金的赔付。比如陈某是车间的技术工人,保险期间,他因机床突发的故障导致双手受伤,经医院鉴定,陈某属于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力。所以依照保险约定,陈某是因工伤造成的完全失能,保险公司应给予100%的赔付。除此之外,在未来的20年内陈某还可以每个月向保险公司领取一定金额的赔付。而在对被保险人因非工伤导致的部分失能,给予最高24个月、50%保险金的赔付。
二、主要特点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疾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残疾而致的收入损失。在实践中,因疾病而致残疾比因伤害而致残疾更为多见一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付方式。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所提供的保险金不一定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因伤残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额一般都有一个最高限额,该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入水平。这一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残疾的被保险人尽早重返工作岗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在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利益,包括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交保费条款、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等。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交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2)给付期限。给付期限是指失能收入损失保单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也可以是长期。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长期补偿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残疾而不能恢复工作的收入损失。一般而言,失能保险期间不论是生病致残还是受伤致残均相同,从13周、26周、52周,到2年、5年或给付至65岁。如全残始于55岁、60岁或65岁,可提供终身给付。多数失能为短期失能,约98%的失能者甚或6个月内可恢复。若恢复期超过12个月,恢复工作能力的几率也锐减,尤其是年老者,更宜于选择较长的保险给付期间。
(3)免责期间,免责期间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疾后的前一段时间。免责期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此期间保险人不给付任何补偿。免责期的设定目的在于排除一些不连续的疾病或受伤,因其所致丧失劳动能力可能只有几天,或者在短时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以维持一定生活。同时,设置免责期还可以通过取消对短期残疾的给付而减少保险成本。各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不同,如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便宜。此外,免责期间允许中断,如被保险人在短暂恢复后(一般限定为6个月内)再度失能,可将两段失能期间合并计算免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