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和要求相对较为严格,而且法律法规对发行债券的规模、利率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因此新税法首次明确,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可在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或者结转成本时,间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