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认定建筑是违建,应该经过哪些程序
(一) 调查取证阶段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首先要调查文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与违建人的谈话记录,还要对建筑的基本情况进行确认,同时整个调查取证阶段的工作,应该是有区、县一级的规划部门来负责,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此工作。
(二) 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
规划部门在调查工作完成以后,要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等,作出该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筑,同时此类认定的作出,也有着严格的程序。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
作出责令限拆决定书后,许多政府、机关以为已经万事大吉了,有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政府工作人员,甚至会在《决定》发出后不就,便组织人将违建拆除了,他们认为,反正都责令了,过个几天你不拆我就拆了呗,我这还等着修建东西呢。
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前,给相对人附加义务和权利的行为有一个权利的救济期,以保证国家公权力不被滥用,也是保护百姓的权益。《限拆决定》作出之前,政府应当告知被拆迁人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时要告诉被拆迁人有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要告知被拆迁人救济权。
(三)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处罚决定作出前履行了一切程序的政府,现在可以作出《责令限拆决定》,并送达相对人,同时送达时要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时要对送达的日期进行记录,因为涉及诉讼时效等相关情况。
《责令限拆决定书》送达后,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从收到该决定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对该决定不服,60天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要提醒的一点是,诸位千万不要以为,政府人员在送达时,你拒绝签收就万事大吉了,只要工作人员履行了送达义务,针对拒不签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记录、邀请他人见证等情况来确认送达情况,等到救济期经过以后,那时候就晚了。
(四) 强制执行
在相对人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履行的情况下,救济期经过,主管政府、单位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了。对于强制执行阶段,法律法规仍有着详细的程序上的规定,比如执行单位、程序等等,这里就不在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