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a、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b、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c、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d、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e、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f、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1、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