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士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评选出的模范士兵。
2010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士兵做出了相关的奖励规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可以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可以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三十九条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注:
优秀士兵从现役士兵中选取。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
《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班长配备、士官选取的对象,应从优秀士兵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