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核心: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3、意义: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
扩展资料
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置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而非民族自治地方所固有的,自治权中不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为了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过根据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实行特殊政策,保证本民族的自主性,促进本民族尽快发展。因此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