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筹划发展的税收环境有待完善;
当前,随着国内经济参与全球化进程的速度进一步提升,国内税收法律的变化速度惊人,各种税收条款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发生着不断变更和更新。正是由于国内税收发展环境的不完善和不健全,企业纳税人难以较全面的掌握税法内涵,对税收筹划的应用就难以扩展,使税收筹划难以做到有的放矢。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单一,仅考虑税负最轻因素;
对于税收筹划,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还存在这样一种误区,就是税收筹划的目的仅仅只是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使得某一税种税负最小化。事实上,企业的经济活动是一个连续而复杂的过程,而企业所涉及的税种通常并不是单独的一种,而是多种税种相互交织影响。因此,企业不应该将税负最小化作为税收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将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相对照进来,与企业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等有机结合。
(三)偏重税务机关权力的强化,忽视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当前国内税务机关纳税人之间被普遍定义为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过分强调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纳税人服从、被支配和履行义务,纳税人通常被当做税务机关的“被管理者”来对待。由此忽视了纳税人本身的权利,纳税人往往难以发挥能动性,与纳税机关的良好互动关系也就难以形成,纳税被看成是一种不得已的负担。
(四)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运作税收筹划存在风险
为了节约成本,不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自己内部财务工作人员来具体运作。尽管内部财务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经营运行情况,但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受自身知识以及自身利益的限制,难以通晓财务会计、法律以及管理等方面知识,在税收筹划时很可能存在考虑不周全或者心存侥幸的心理,这将导致税收筹划方案可行性缺乏,潜在的风险较大,税收筹划的价值效应不能有效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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