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应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会计及税务处理处理
一、应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计量及其折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 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应收保证金是指在缺陷责任 期内,没有发生合同规定的质量问题的,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应收的?在工程 款中预留的保证金。由于应收保证金在合同中一般都有确定的回收期(一般在 年),并且回收金额固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的规定,该项资产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属于有确定回收期限的应 收款项,需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 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应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核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方已暂扣的保证金金额,依据合同规 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实际回收期与合同约定差异较大,则 需考虑实际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一般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进行折现,以折现后的金额作为应收保证金的金额,折现前后的差额冲 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而在保证金收回时,实际收回的金额与账面折现后的 金额之间的差额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由于会计核算的需 要,承包人应在会计科目体系中单独设置“应收账款—应收工程质量保证金 —项目”科目来核算保证金金额及折现额,转入本科目的金额为按合同 约定已进入缺陷责任期内应收保证金和按折现时间确认的折现额。缺陷责任 期超过一年的,每年都要进行折现,但要注意实际利率及以后折现年限的变 化。对已确认的应收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一般是不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的。另外由于折现导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在“递延所 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中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