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2/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3/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5/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7/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9/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10/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