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发卡银行查询。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当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棚粗带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管理部门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链芦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他人代签凳雹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三十六条 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