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在省内开放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是可以使用大连的公积金在抚顺进行贷款买房的。
辽宁省内其他城市购房者在大连购房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在沈阳(含省直和行业系统)、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丹东、锦州、阜新、盘锦、朝阳、葫芦岛等城市工作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4、借款人及其配偶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具有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抵押;
6、借款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7、与缴存地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大连中心签订《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在大连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协议管理;
8、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补充说明:
1、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2、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关系;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关系。
3、购房套数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
4、借款人或抵押人及其配偶不能到场办理贷款业务而需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国家公证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国外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纯公积金贷款需提供5份《授权委托书》原件,组合贷款需提供6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果受托人不能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5、如果借款人或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查不出征信记录的,需其提供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审核留档。
6、异地职工在大连中心只能办理一次异地贷款。
7、申请贷款时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更后的政策为准。
8、未尽事宜,参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