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4个国家标准为: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技术要求: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交法》58条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
2.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含电池);
3.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4.续行里程: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
5.最大骑行噪音: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6.百公里电耗:以电动骑行(电动助力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
1.2KWH
7.电动机功率: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8.制动性能: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