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如下: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职业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 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装有效的防尘防毒装置,为个人提供防尘、防毒口罩、防噪声耳塞、耳罩等;
6、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8、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评价,并将结果记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9、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和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 及时安排疑似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1、 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2、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