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定:
1、购进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矿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①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