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证注册跨省变更需要什么?

2020-05-26 社会 48阅读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即《护士条例》规定: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二、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原持有的护士执业证书。

扩展资料:

护士证的延续: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参考资料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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