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那个“专挨砖头的家伙”史雪松 - 经济法说的不对。
任何一个警察抓到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他是“犯人”)以后,先要审讯,如果嫌疑人交代的问题该警察的领导认为符合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要件,就上报它的县级主管的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提请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在嫌疑人刑事拘留(如果领导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会做其它处理)。嫌疑人拘留以后原报批单位要马上把对嫌疑人的审讯材料和报请批准逮捕的材料递交到县级的检察院,检察院在30天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将嫌疑人的卷宗转到县级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预审科,有预审科执行检察院的逮捕令,并对嫌疑人预审,整理出完整的事实材料后转交检察院审查并到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公安局对嫌疑人刑事拘留以后,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马上放人。
公安机关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以后向检察院递交了预审材料,检察院如果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后,公安机关也必须放人。
检察院对于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嫌疑人会在向法院递交公诉书正本的同时向嫌疑人下达公诉书的副本,下一步就是法院审理案件了。
你提到的赔偿问题,你如果对公安机关提出需要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会在向检察院移交案件的时候把你的请求以书面的形式附在案卷里,检察院接到案卷以后会和你联系,由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出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