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军人穿军装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
《军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1、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2、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3、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扩展内容: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
1、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2、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3、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参考资料:《军服管理条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