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杭州律师在办理盗窃罪的刑事案件时候,赃物的价值怎么评估呢?

2020-06-02 社会 137阅读
1994年4月22日,“两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部委(国家公安部、国家计委)”专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对赃物估价应遵循的原则、标准等都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两院”及“两部委”在《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对于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这就明确告诉我们,不是所有赃物都要进行
估价。笔者认为,决定赃物是否需要估价,应以其实际价值是否清楚为标准,只要能弄清楚的,就不必搞估价。根据办案实践体会,以下三种情况,属于价格清楚,
应予确认,不需要估价:一是新购置的物品,只要有购物发票或到购物单位核对一下,出具个价格证明,即为有效价格;二是对那些一目了然,多数人共认的,常用
的物品,办案人员可根据常规认定;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口供接近,办案人也无异议的,也可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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