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务兵当兵期限是两年,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可以改为志愿兵,最长会在部队度过15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间没有探亲假。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探亲的(通常为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但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
义务兵第一年军衔为列兵,第二年军衔为上等兵。
扩展资料
服役期限先后时间线:
(1)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2)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义务兵、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3)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4)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5)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6)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7)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