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外地户口,如果有就业单位,可以用单位参保的方式办理社保;若没有单位,可以用社保挂靠的形式来办社保。
也就是说,最后本质上都是以用人单位投保的形式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办理具体可以参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这部分内容:
第八条〔参保登记制度〕国家建立参保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编制人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五证合一”后新设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或者单位设立登记时,同步实现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由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该项目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实现“五证合一”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享的变更数据,及时更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保人员以下信息: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个人权益记录的保管和维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确保个人权益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条〔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和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获得相关补贴信息。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社会机构经个人授权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说明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提供查询服务,并对查询情况进行登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