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退订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订金是可以全额退换的。如果签署协议,及收款收据上面,写的是定金,则是无法退还的,并且还将依据协议之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除非和中介签订的协议有特殊说明,否则定金是无法拿回来了,因为定金是付给卖家的。
2、因为是单方违约,中介公司会讨要中介费,如果不愿意,就给中介费;如果不给,中介公司肯定会启动法律途径,但是法院是无法解决这种事情的,最后还是需要自行调解。
3、因为没有产生实际房产交易,也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评估费等。
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三、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
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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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适用定金罚则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定金合同有效;
第二,主合同有效;
第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
第四,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可适用定金罚则。
首先,主合同与定金合同均有效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其效力依主合同的效力而转移。倘若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定金合同亦属无效(我国《担保法》第5条)。此时,即便当事人一方已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亦不能成立,自然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另一方面,依据我国《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并且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申言之,定金合同既是要式合同,亦属实践合同,其不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且须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方可生效(我国《担保法》第90条)。因此,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定金的实际交付期限。
依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倘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交付的定金数额不一致,则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则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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