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即收录成功。
各地按照部数据标准建设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经自检符合要求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拟申请验收评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已形成的真实数据发送中央数据库,经部系统对接负责人预调试成功后,可向建筑市场监管司商定实地验收评估时间。
扩展资料: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上报、整理更新、运行维护工作责任制,实行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的制度。
2、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承担本级基础数据采集上报、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专职部门和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岗位发生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人员变更信息上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