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这样理解,这句话不是哲学家说的,说这句话的人不懂得什么是逻辑。是装作有知识但内心较为蒙昧的人总结的。
思维规律,这样的概念本来就是陷井。规律是通过人的思想总结出来的,逻辑思维是思维的一种,用思维规律解释逻辑属于概念内涵的倒错。并且,如果任何概念后面都可以加规律两个词的话,那么这样的规律与客观规律也不在同一层次上的,是具象层面的规律,与客观规律并列在一起,会产生层次上的错乱。举一个通俗的例子,飞机飞行符合空气动力学原理(相互作用力、动量守恒等物理规律)与客观规律,这样表达就存在语病。因为空气动力学原理属于客观规律范畴,不符合语言逻辑,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并列地说明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再如,现在点名,张三,李四,中国人。这样并列存在概念层次的错乱,有语病,因为张三李四属于中国人。但是在多国人员在场情况下,国籍作为差异的具体特征来区分一类人,就没有语病,例如在世界运动会上,某国运动员等等。
抛开基本的语言规范,谈内容,这句话不符合逻辑的标准定义,因为逻辑的定义是因果关联的形而上的抽象表述。逻辑不指规律,因为规律是抽象之具象,而逻辑是抽象的表象。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逻辑可以是我们对于规律、规则、约定的引用,标识与表达,对于强盗逻辑,指违背公约(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等)的强迫行为体现出的主观表达,例如若我想要,你就一定得给,否则就动用武力,是为强盗逻辑,这些脱离了客观规律的领域,可以说强盗行为不符合正常行为逻辑,但是不能说不符合客观规律。例如编写一段程序控制光标位置,如果按左键光标向左移,按右键光标向右移,是功能描述也是这段程序包含的逻辑,使得光标位置随用户按键移动的逻辑,如果按键没有产生功能说明的结果,被认为不符合逻辑。
综上所述,这个定义一塌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