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18年5月份发布了财会〔2018〕10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根据文件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果没有从事会计工作,可不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你的会计资格也自动取消了,对你以后参加会计职称考试将有影响),只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没有会计证或没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要参加继续教育。
文件还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