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所以,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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