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继承的房产转让缴纳的百分之二十是个人所得税不是遗产税,中国没有遗产税,满五年唯一的房产可以免征。如果你的外婆还有别的房子,原则上是不能免征的,个税只收一次,因此不会重复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只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
继承的房产属于二手房,若再出售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二手房转让个税计算方法进行个税的缴纳。缴纳方法如下:
二手房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二手房的出售交易总额-房产原来的登记价格-相关的合理费用)X20%。
其中相关的合理费用指的是: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两点:
1、转让二手房时,如果转让者不能提供房产原来的登记价格的情况下,所需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税额为二手房的转让交易总额的1%,即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二手房的转让交易总额X1%;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如果所出售的二手房满足自用五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的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有较大差别。总体来看,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
2、分遗产税制
又称继承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3、总分遗产税
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将前面两种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