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债务,新旧股东均不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是完全不同的主体。
同样,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股东变更得效力问题
股份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分为发起人股票和法人股票,该种股票一般由股东背书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始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无记名股票为社会公众股,由股东将转让的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变动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于股份公司,股东虽然持有出资证明书(股单),但该“股单”并不具有流通性,也不能单独作为主张股权的凭证,其只能表示记载于股单上的人依照约定对其相对人履行了义务。
因此,在此之前,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更不意味着股权当然的变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合同项下权利的变动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纵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假若转让方拒绝或怠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过户给受让方,股权仍属于转让方,只不过受让方有权根据《合同法》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登记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股权)亦应当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因而,该观点认为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即为股东变动之时。
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强调股东权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公司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或者出资证明书转移只是作为股权变动之时,至于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办理公司登记在所不问,该态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让方的利益。
但忽视了第三人的利益,假如转让人恶意“一女二嫁”,善意第三人经查询公司登记,未发现股权变动的事实,而和转让人成立合同而支付股款,其损失在所难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