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的证明,只有单位印章,没有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的,可以要求制作人员出庭作证,或请求法院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