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残疾军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目前仅有少数城市可以使用的,绝大部分省市、城市、乡镇可以异地自费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的(长期在异地居住经过医保局批准后也是可以门诊、急诊就医的)。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看不懂:“残疾军人保障卡”可以异地就医吗?这样的问题了。因为我和我在各地的所有的各级残疾军人战友诊疗、住院等,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医疗保障,在本地就医全部是凭与普通职工、退休人员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在异地治疗目前还是要自己自费、只有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医疗的,回来后凭借《社会保障卡》、异地急诊挂号单、病历到户籍地县市区级医保局报销的;并没有过“残疾军人保障卡”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