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食品快速检测目前有明确的规定么

2020-05-05 社会 113阅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一规定的出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款是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升级”而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初步筛查(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新法将具有“定性分析”性质的“快速检测”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措施之一,并将其定义为“抽查检测”,与“定量分析”性质的“抽样检验”加以区分。首先应当说这是一个进步。快速检测作为一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手段,有成本低、操作简单、见效快等优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快速检测的结果就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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