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三、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四、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六、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扩展资料:
三证合一办理具体流程
1、提供资料: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
2、办理流程
(1)先去政务大厅办理三证合一
(2)去地税办理地税登记,之后去所属分局大厅登记
(3)去国税局大厅及所属地税分局大厅登记
【注】登记前,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国税登记前将开回的专用发票及开出的专用发票都进行认证,避免登记后因税号不同造成不能认证的麻烦。
(4)重新办理国税、地税三方协议
(5)开票系统重新发行
(6)重新刻发票专用章
“三证合一”注意事项提醒
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部门)
核发新营业执照后,纳税人将持有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建议申请多个副本,便于企业经营;
二、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公安部门)
发票专用章中要求刻入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纳税人要及时申请刻制印章。另外,有些单位其他印章也可能涉及税号变化,如合同专用章,请务必及时更换;
三、银行信息变更,重新签署“税银联网三方协议”(银行系统)
开设银行账户时按规定要登记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要到开户银行申请终止“税银联网三方协议”,然后办理税号变更,再重新签署新的“税银联网三方协议”,否则将无法完成扣税操作。
纳税人如在多个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请分别办理。切勿因此造成迟缴税款,被加收税务滞纳金;
四、税务数字(CA)证书更换(服务商)
CA数字证书是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应到服务商服务窗口重新申办新的CA数字证书。否则,将无法登陆纳税申报软件及网上办税服务厅;
另外,开通网上认证的纳税人还要在服务商处重新注册网上认证信息;托收方式缴纳金税服务费的纳税人还要在服务商处变更托收信息。
五、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部门)
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开票系统要重新发行。
具体步骤如下:
1、.纳税人作废手中全部发票,并保持开票系统联网且数据上传成功;
2、次日,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发票结存数量,确保所有发票结存为零。如无法实现自动验旧,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手工验旧;
3、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进行非征期报税;
4、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金税注销窗口注销税控设备;
5、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后变更手续;
6、纳税人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岗办理金税档案维护;
7、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金税发行窗口重新发行设备;
8、纳税人持税控设备、购票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售卖窗口申领新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
一、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从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领取了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就不用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了。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通知》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工作流程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企业到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