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要有“硬约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势在必行。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去年湖北武汉已率先在市域内探索开展上下游水质断面考核,实施生态补偿。我们认为,对长江流域实施“硬约束”的时机与条件基本成熟。为此建议:
一、建立健全长江全流域考核机制。在流域“生态共同体”共建共享的理念下,建议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牵头,建立流域水质考核奖惩、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等机制,域内上下游省(市)共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生态补偿协议。
二、完善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将上下游跨省(市)界断面水质作为补偿基准,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或技术规范。创新补偿形式,在实行资金补偿基础上,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多途径补偿,科学合理地用好国家投入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专项奖励资金。
三、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议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上下游省(市)开展联合监测,在跨省(市)界断面健全完善国家直管的水质自动监测站,重点对主要污染物指标、水质变化进行系统监测,为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客观权威的监测数据。
四、推进长江流域产业绿色发展。守住长江流域生态环保底线,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加强流域产业布局调整与优化,强化技术创新与政策支持,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控制负面清单所列项目在长江沿岸的投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