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犯罪状态和犯罪金额,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虽然属于侵财犯罪,但它不同于盗窃和诈骗类侵财犯罪,本罪是以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让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进而获取被害人交付的财产,因此其既遂应以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为标准,也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敲诈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即使未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也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一般以被害人交付财物并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为标准。但若被害人事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严密的布控下,被害人将财物交予行为人,此时行为人事实上已经没有占有财物的可能,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认定既遂或未遂应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未实际取得财物为未遂。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取得的财产作为定罪依据,而索取的金额和实际取得的差额作为量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