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考生在本市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是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