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金又称生存保险金,是指在保险合同碰物有效期内,合同约定的日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保单生存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是保单保障之外,保户额外获得的固定收益。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 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生存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在于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原始的生存保险因为被保人一旦身故,保费就算白交给保险公司了,导致投保顾虑,所以衍生出了很多险种。
特点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旦昌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满期前死亡者所缴纳模吵扒的保险费和利息。
2、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婚嫁金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等。
3、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