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火灾事故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2022-04-21 社会 110阅读
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办公厅公传发[2007]245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如下: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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