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算预备党员。
只能算入党积极分子。要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发展党员工作一般有以下四个阶段:
一、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1、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为什么要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这是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
2、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并妥善保管好申请书。
3、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推荐、团组织推优、群众推荐。
4、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5、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
6、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7、考察期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把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二、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教育培养能否作为发展对象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评价。
2、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并在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发展对象。
3、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4、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
5、基层党委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5至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等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政治理论知识,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装入入党材料档案。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6、上级党委经过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下发《入党志愿书》。
7、经过上级党委审查后,在召开支部大会前,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8、党支部开展政治审查工作。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
三、预备党员接收阶段
1、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2、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指导被介绍人按照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
4、上级党委审批。
四、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转正阶段
1、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
2、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3、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支委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通过。
4、进行公示,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对无不良反映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
6、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在接到支部报告后要派专人进行审查,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在3个月内),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7、党支部在接到党委审批结果后,支部书记要找其谈话,提出要求,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