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计算
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1、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2、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二、生育津贴发放
1、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3、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4、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产的。
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社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