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积分落户”办理基本流程: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
一.申报: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2.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审核确认后提交。在申报阶段内,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以修改。
3.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指标中,需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应在落户办理阶段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3.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二:核查、复查:现场审核和积分复查可在复查阶段同时进行。
三: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研究提出年度落户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达到年度落户分值的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凭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资格确认单》办理相关手续。
四:落户办理: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有档案人员提交进京后存档机构开具的同意接收函,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扩展资料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签订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当年取得积分落户资格,因尚未在京确定落户地址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落户的,资格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