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一、身份证明及相片
《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相片。
二、住址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就业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四、就读证明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
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
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