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执业药师共同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为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为药剂学、药物化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为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除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国家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所使用教材,均按照考试科目来编写,分别为: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等七本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