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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涉及两个文件: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规定,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至于纳税期限,房土两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