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章
第二节市外迁入
第一百零五条公民因投靠亲属、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购房(租房)落户、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五)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七)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军人父母投靠军人成年子女的;
(九)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二)项情形的,父母有一方年龄应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属上述第(三)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扩展资料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属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投靠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死亡证明或者现役军人证明。
退役军人投靠户口登记在集体户配偶的,提供上述第(一)、(三)项材料。
第一百零八条公民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申请户口市外迁入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并对照下列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一)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含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三)因被单位录聘用申请迁移户口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四)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五)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完税证明,营业执照。
对学历、职称有规定的,还应当提供学历、职称证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在居民户口簿已注明或者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第一百零九条因获得设区的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申请落户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获奖证明、荣誉称号证明;
(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
第一百一十条现役军人因家属随军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呈批表和随军批复;
(二)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三)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四)配偶、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属家属随调的,还应当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一百一十一条军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并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二)关系证明;
(三)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四)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官证。
参考资料: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