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野告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世燃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扩展资料:
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社保 女子起诉政府获赔2万余元
一女起诉维权,东方法院一审判镇政府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950元和经济补偿金16650元
张春花是东方市某镇镇政府食堂的工作人员,负责给镇政府的干部职工买菜做饭。在别人眼中这算是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可张春花在镇政府的食堂连续工作了近19年,镇政府不仅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她缴纳社保。张春花表示,她曾多次要求镇政府依法为她补缴社保,但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
女子状告镇政府要求确定劳动关系
张春花与镇政府从去年底开始打官司,她把自己供职近19年的镇政府告到法院。
据了解,张春花从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一直在镇政府食堂工作,负责给镇政府的干部买菜做饭。虽然张春花已经在这里工作了近19年,但是镇政颂返明府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长了,双方也渐渐默认了这样的一种状态。
直到2012年4月份,这种“默契”被打破了——镇政府在2012年4月聘用了新的食堂工作人员,张春花“失业”了。快到退休年龄的张春花与镇政府协商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张春花称,近19年来,她在工作期间尽心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镇政府的干部职工提供后勤服务工作,得到大家的认可,但是劳动关系却迟迟得不到认可。镇政府不仅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她缴纳社保。
张春花表示,她曾多次要求镇政府依法为她补缴社保,但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张春花认为,她和镇政府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镇政府应依法给予她相关待遇。
请求法院确认她和镇政府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一次性补缴她任职期间应交的各项保险金、承担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并办理退休手续;另赔偿经济补偿金等。
镇政府称其为临时工,不认可劳动关系
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和张春花仅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春花相当于镇政府的临时工。镇政府在1993年为了照顾干部家属而临时安排其到食堂从事做饭工作,所发的劳动报酬不是由财政拨款,而是镇政府从工作经费中抽取一部分支付给张春花作为劳动报酬。
镇政府还称,根据约定,食堂煮饭所用的油米盐等由镇政府提供,而其他需要吃饭的干部职工按每顿3元、5元支付给张春花买食材,张春花提供的只是做饭服务,属于劳务关系,如出现做饭技术不好的情况,则可能随时更换人。
张春花也不是镇政府编制内的职工,不涉及社会保险、福利等问题。张春花提供煮饭服务期间,不用遵守镇政府的工作时间,无须记录考勤,不用遵守镇政府的规章制度,镇政府没有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双方没有人身隶属关系。
张春花和镇政府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与张春花签订劳动合同。
镇政府一审输官司,被判赔2万余元
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春花和镇政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张春花提供的证据,张春花和镇政府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张春花要求镇政府一次性补缴其任职期间应缴的各项社保金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张春花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故对其诉求张春花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张春花提供的《工资单》,张春花和镇政府自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张春花未到镇政府工作,镇政府亦停发了张春花的工资,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镇政府依法应当支付张春花经济补偿金。
日前,东方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张春花与镇政府从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镇政府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950元和经济补偿金16650元。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