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国管局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意见》指出,为推进物业服务和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实行物业服务、采暖补贴制度,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向职工发放住房物业服务、采暖补贴,职工按照物业服务、供暖采暖合同,采取自行交纳、委托所在单位从工资中划转等方式,向物业服务、供热单位交纳物业服务、采暖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再交纳或者报销职工的物业服务、采暖费。司局级及以下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按月发放,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下一采暖季住房采暖补贴。《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