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小孩来市入户须知
一、入户条件
父母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三)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四)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户,除需提供入户申请报告,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在本市合法住所证明及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书等法律文件。
(二)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提供未婚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可由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或失业证。
(三)属随军的,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四)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本市被投靠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由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或者申请人或其父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配偶随迁的,还须提供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申请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小孩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父母亲一方丧偶,其本人达到上述条件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的注销户口证明。
三、申请入户的具体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入户条件需办理申请的人员,可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连同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本市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如经审核,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补充相应证明材料。
(二)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如符合广东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人员,不需到公安部门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待迁出地公安机关核准迁出信息(约三个工作日内)并收到办理通知后,持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迁入地户口簿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