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慢性病包括哪些?
特殊慢性病共包括15种:高血压病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期);血友病;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
2,哪些人可以申报?
此次申报患者是指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
3,申报地点在哪里?
申报鉴定地点共在哈市7家医院,分别是:黑龙江省医院(香坊区中山路82号);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11号);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道里区丽江路1727号);哈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哈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哈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4,需带哪些材料去申报?
慢性病患者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请病种相关的近期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5,申报鉴定流程分几步?
申报流程分五步:咨询、初审、填表、交费、录入;鉴定流程共分五步:初诊、校验、检查、鉴定、查询。体检结果将于10月14日至20日在鉴定医院公示,申报人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哈市人社局网站(www.hrblss.gov.cn)、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鉴定结果。
6,鉴定通过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鉴定合格的申报患者,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10月14日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待遇有效期为两年。
7,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咋办?
居住哈市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现场鉴定,由鉴定专家登门鉴定。申报往诊的患者需由代办人持申报材料于申报期间内,到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同时交纳往诊鉴定费360元,定点医院为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鉴定档案由定点医院保存,往诊时间另行通知。经专家鉴定后,如实际病情并非瘫痪卧床不起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序号病种待遇标准
(元/每季度)
1高血压病合并症450
2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450
3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50
4糖尿病合并症600
5肝硬化失代偿期600
6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600
7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600
8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00
9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600
10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600
11肝豆状核变性600
12系统性红斑狼疮600
13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450
14血友病600
15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600